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6民初1995号
原告:文安县正征五金厂,地址:文安县苏桥镇北留寨村。
经营者:***,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被告:齐齐哈尔富铁轨枕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富拉尔基区铁兴路1号富铁轨枕有限公司综合楼1-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文安县正征五金厂诉被告齐齐哈尔富铁轨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铁轨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安县正征五金厂撤回对被告齐齐哈尔富铁轨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文安县正征五金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安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