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富铁轨枕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富铁轨枕有限公司申请某某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2民特96号
申请人:*****铁轨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天,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男,1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申请人*****铁轨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铁轨枕有限公司称,2018年8月28日,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该公司下达了齐富劳人仲字(2018)第22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铁轨枕有限公司给付***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利息56,317.***元。*****铁轨枕有限公司认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符合客观事实,且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撤销。理由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7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但是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未给予*****铁轨枕有限公司阐述观点的机会,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已于2008年4月离开我公司,并代表他方单位与*****铁轨枕有限公司签订经济合同并获得经济利益,其本人早已不是我公司职工。综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查明,***向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铁轨枕有限公司支付其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合计73,829.49元和待岗工资91,350.00元。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齐富劳人仲字(2018)第224-1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和齐富劳人仲字(2018)第224-2号仲裁裁决书(非终局裁决)。其中,终局裁决的事项为:*****铁轨枕有限公司给付***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利息56,317.***元;非终局裁决的事项为:*****铁轨枕有限公司给付***待岗工资39,375.00元。以上仲裁裁决送达后,*****铁轨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撤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齐富劳人仲字(2018)第224-1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
同时查明,*****铁轨枕有限公司已就非终局裁决事项向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申请人***同一诉求,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时间、同一案号作出终局和非终局两份裁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规定,对于在同一仲裁中劳动者请求既有终局事项又有非终局事项的,应统一按照非一裁终局处理,不能按终局事项和非终局事项分别处理的原则,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本案争议的仲裁作出终局裁决,并告知当事人按此类仲裁进行权利救济,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案所涉仲裁应按非终局裁决处理,故本案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申请人就本案争议的仲裁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铁轨枕有限公司的起诉。
申请人*****铁轨枕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