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黑7104执2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富铁轨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康泰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哈尔富铁轨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康泰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6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康泰粮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6711.25元。扣除执行费用2360元,本案执行款164051.2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哈尔富铁轨枕有限公司,余款20300元退回被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康泰粮库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至此,申请执行人**哈尔富铁轨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4)齐铁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