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市永生实业有限公司

贵溪市永生实业有限公司、鹰潭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681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贵溪市永生实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6810634938501,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泗沥镇桃源村。
法定代表人:江永生,职务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包有银,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涛,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鹰潭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6007897042077,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勇,职务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贵溪市永生实业有限公司与鹰潭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鹰潭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鹰潭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2万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不足的部分,查封、扣押、拍卖被申请人鹰潭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江荣贵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江西)
书记员  汪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