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2民终108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数码辰星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浩鸣,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汉威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正阳街51号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龙,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涛,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数码辰星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辰星公司)因与上诉人山西汉威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17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数码辰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汉威公司要求数码辰星公司支付合同款3691000元的诉讼请求;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驳回汉威公司要求数码辰星公司支付违约金158340元的诉讼请求;3、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汉威公司就最终用户退货的26台激光光源承担退货责任,向数码辰星公司退还货款9892899.5元;4、一审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费用以及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汉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汉威公司交付的“激光放映机系统”存在本质缺陷,与操作是否正常无关。一审法院认定“激光放映机系统”发生运行故障的原因不明,是事实认定错误。一审中,数码辰星公司提交了“激光放映机系统”本身存在多项质量缺陷证据,这些缺陷明显与数码辰星公司操作是否得当毫无关系。汉威公司交付的系统中的光源都存在“光衰过度”、“偏色”、“色斑”等问题,这些问题明显是光源本身的缺陷,与使用无关。同时数码辰星公司还提交了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赛西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证明》。专业鉴定机构也已经确认汉威公司的光源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该报告是专门从事放映设备检测的机构出具,专业机构自身不存在操作不当的问题,这也说明一审法院关于导致产品故障的原因可能是操作不当的认定是错误的。一审法院未充分审查数码辰星公司提交的上述全部证据,仅以双方各执一词为由,就错误地认定数码辰星公司举证不能,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数码辰星公司请求依法采信数码辰星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改判汉威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缺陷,数码辰星公司有权退货。二、合同约定汉威公司负责“激光放映机系统”的使用培训,即使汉威公司操作不当,其后果也应由汉威公司承担。涉案《激光光源框架采购合同》第8.2条约定,“乙方负责培训甲方工程技术人员熟练安装、调测、使用乙方‘激光放影系统’设备”。该条款表明,汉威公司应确保数码辰星公司员工正确使用产品。也就是说,即使数码辰星公司员工确实存在操作不当,也是汉威公司未尽到培训义务而导致的。汉威公司签署该条款的法律后果是汉威公司作为培训责任方,不能以数码辰星公司操作不当为由,主张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因为培训也是汉威公司向数码辰星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数码辰星公司使用不当,也是因为汉威公司提供的“培训”不当,由此发生的产品故障应由汉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未查明合同的上述约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依法纠正。三、涉案合同约定了数码辰星公司两种情况下的约定解除权,一审法院仅提及一种,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将数码辰星公司的约定解除权限定为《激光光源框架采购合同》第9.5条这一种情况。事实上,《激光光源框架采购合同》第9.3条同样授予了数码辰星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第9.3条约定,“本合同所包含的‘激光放映机系统’单台设备最终验收合格后一年内,若出现3次以上(含3次)由于光源原因造成放映中断,且乙方在甲方故障申报72小时内无法完成修复光源的,甲方有权提出退货并就实际损失向乙方提出赔偿。”数码辰星公司在一审中已向法院举证说明,要求退货的“激光放映机系统”均发生了三次以上的停映事故,数码辰星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但一审法院既未查明数码辰星公司享有该项解除权,也未结合事实,依据合同判定数码辰星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四、汉威公司根本违约,涉案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数码辰星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根本违约下的法定解除权的目的,就是在合同约定以外给予遭受损失一方以救济。在合同的履行已偏离双方缔约的预期时,如果因为合同没有约定,守约方就无法退出合同,显然是有失公正的。一审法院认为,数码辰星公司只享有约定解除权,而不享有法定解除权,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汉威公司在签署采购合同时,明确知晓数码辰星公司采购产品的用途是电影放映。但因汉威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最终用户电影院发生了大量的停映事故,造成了最终用户巨额的财产损失。很明显,数码辰星公司采购产品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数码辰星公司理应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五、数码辰星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拒绝支付合同尾款,无需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汉威公司出售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数码辰星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退回全部产品,汉威公司无权要求数码辰星公司支付尾款。另外,根据案涉《激光光源框架采购合同》第9.2条约定,如因汉威公司原因导致数码辰星公司不能按时付款的,数码辰星公司也无需支付违约金。另外,对于电影院来说,屡次发生放映事故导致无法正常放映,影院据此要求与数码辰星公司解除合同。现影院因产品缺陷已经退货,数码辰星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数码辰星公司要求解除与汉威公司的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数码辰星公司承担影院退货的全部损失有失公平。
汉威公司针对数码辰星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一审判决第二至五项应予以维持。理由如下:一、汉威公司提供的激光光源无质量缺陷,造成激光放映机系统出现部分故障,系操作人员操作失误。电影院中的数字放映机作为一个专业设备,不同于一般家庭使用的投影仪或电视机一样操作简单。每个电影院中的放映员均需有相应资质(放映员资格证),才有资格进行电影放映。在本案中,数码辰星公司在一审提供的关于故障证据中仅有20余项与汉威公司提供的激光光源有关,其余故障均是激光光源之外原因所致,且无论因操作问题所致的故障还是因激光光源导致的故障均已经依约解决。不存在数码辰星公司所称存在本质缺陷。二、数码辰星公司提到的“光衰过度”、“偏色”、“色斑”等问题系多种原因组合造成,非因汉威公司交付的光源存在问题。放映机作为一台专业设备,即便是一台普通的氙气光源放映机在当时市场中卖价也在50万元左右,且每年要投入约1-2万元进行放映机的维护及保养,主要包括调整放映数据及更换零部件。激光光源作为一种光源产品,本身是不存在偏色及色斑的问题,关键在于使用过程中工程师的调节及维护。关于“光衰过度”问题,数码辰星公司将氙灯光源改造为激光光源,看上的就是激光光源比普通氙灯光源光通量大、光衰慢、使用寿命长的特性,但放映机作为一台专业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还需避免灰尘进入(一般均为无尘放映室)影响光的亮度。同时,汉威公司在《激光光源框架采购合同》第七条中为保证光衰在20000小时不超过30%,已做出无偿进行补光的承诺。三、数码辰星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无法证明汉威公司提供的激光光源存在质量问题。一审中,汉威公司针对性地提供了《关于辰星质检报告的质疑》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的《检测报告》,均证明汉威公司提供的数字电影放映机用三色激光光源无质量问题。四、汉威公司依约已履行安装、使用及培训的义务,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首先,汉威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数码辰星公司交付了《用户使用说明书》、《维修说明书》等文件;其次,汉威公司在交付产品后,应数码辰星公司要求对其多位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并得到数码辰星公司的认可;再次,汉威公司与数码辰星公司之间系直接合同关系,汉威公司仅负责对数码辰星公司工程技术人员或数码辰星公司提出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放映员因与数码辰星公司有直接合同关系应由数码辰星公司进行培训,故因放映员导致的操作失误不应由汉威公司承担;最后,因数码辰星公司人员流动频繁,造成多名工程技术人员流失也是其无法确保影院放映员正确使用的原因。且数码辰星公司也从未向汉威公司提出新的培训要求。五、数码辰星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不满足约定解除的条件。《激光光源框架采购合同》第9.5-9.6条为根本性违约条款,其中第9.5条第三款约定为“单台设备最终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出现5次以上(含5次)不能按本合同7.5条规定解决故障问题的。”从本合同条款可知,满足根本违约的条件有二,第一,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出现5次以上(含5次)光源系统故障问题;第二,汉威公司无法按照第7.5条规定解决。事实上,汉威公司提供的任何一台设备均没有出现5次以上的光源系统故障问题,即便存在一两次故障,汉威公司也已经按照第7.5条约定解决。反而是数码辰星公司不按照《激光光源框架采购合同》第6.3条约定支付尾款,一再让汉威公司赔钱进行保养。对数码辰星公司提到的《激光光源框架采购合同》第9.3条关于退货的条件,一审人民法院已经查明,在此不再论述。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不存在数码辰星公司提出的事实认定错误情况。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涉案《激光光源框架采购合同》目的并非无法实现,而是数码辰星公司不去实现,不满足法定解除权的条件。本案中,实际受损的为汉威公司,自汉威公司依约将经改造后的激光放映机交付于数码辰星公司使用后,数码辰星公司未按照《激光光源框架采购合同》约定向汉威公司支付价款,同时,汉威公司还搭上人力、物力、财力为数码辰星公司进行免费保修。合同目的并非无法实现的原因有三:第一,数码辰星公司为大地院线的关联公司,公司设立之初以为全国范围内的大地影院提供影院放映设备为宗旨,即影院设备的集成商(包括提供放映机系统、音响系统、荧幕系统等)。2017年底,因数码辰星公司业务调整,停止进行影院设备的供应仅提供票务系统,数码辰星公司关于影院设备维护的人员也大量流失,造成数码辰星公司提供设备出现大量操作问题导致的故障,并非因汉威公司提供的激光光源存在质量问题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第二、双方合作前期,激光放映机改造的价格约为20万元左右,到合作后期,放映机激光光源改造市场价格逐渐降低(现约为10万元左右),数码辰星公司开始不依约付款并以质量问题起诉汉威公司要求按原价进行退货退款。数码辰星公司并非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是有更廉价的替代致使其不想实现合同目的;第三,数码辰星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退货函均不能证明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数码辰星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多份退货函,从形式上看,多份退货函中的签章是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更有甚者为收货专用章;从证明力上看,多份退货函均为数码辰星公司关联公司出具,证明力较差;从程序上看,汉威公司在被起诉之前从未收到过要求退货的通知,甚至在被起诉前还为其中一家影院进行巡检;从实质上看,数码辰星公司向最终用户提供的是整套放映设备,最终用户退回的也是整套放映设备,并非因为汉威公司提供的光源问题而退货。因数码辰星公司未依约支付合同价款而违约,应判决其依约支付违约金。
汉威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汉威公司向数码辰星公司退还5台放映机(4台科视CP2208、1台科视CP2220),同时数码辰星公司向汉威公司支付5台放映机的改造款75000元(15000元/台)。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数码辰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关于已交付未返还的放映机及部件相关情况的认定部分不全面,遗漏对汉威公司有利事实。2015年8月20日,汉威公司与数码辰星公司签订编号为DDCX-SS-2015-0864的《购销合同》,其中约定汉威公司向数码辰星公司购买一套4K数字电影放映机(型号CP4220)、一套2K数字电影放映机(型号CP2220)、一套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器(型号AQ33)、放映服务器SNS系统(型号V3.0.0.5553)、两个机架,总价为832400元。2015年8月25日,汉威公司向数码辰星公司支付832400元,汉威公司收到合同约定设备后,数码辰星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汉威公司开具8324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1月14日,数码辰星公司工作人员向汉威公司发送邮件,“数码辰星公司现需要发一台CP42**到吴江自由人项目,汉威公司处有一台CP42**配光源38000,能否先借用给数码辰星公司使用?我也会近期发台新的CP4220到贵司,烦请确认。”随后,汉威公司将从数码辰星公司处购买的型号为CP4220的4K数字电影放映机进行激光光源改造后发送至数码辰星公司指定影院(吴江自由人),数码辰星公司予以确认。因此,汉威公司返还给数码辰星公司的设备中应扣除借用汉威公司的一台科视CP4220,同时,上述设备均已经过激光光源改造,如退还数码辰星公司仍需将激光光源改造为原先的氙灯光源,此改造过程汉威公司仍需负担必要费用。故请求二审法院酌情判令数码辰星公司按每台设备15000元的价格向汉威公司支付必要改造费用。
数码辰星公司针对汉威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不同意汉威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对于汉威公司返还设备及零部件的相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数码辰星公司在一审诉讼请求中要求汉威公司返还的设备及零部件,系其无法律原因占有。数码辰星公司从未要求汉威公司就相关设备改造升级,汉威公司有义务将相关设备及配件予以退还。电子邮件证明,双方对于汉威公司退还的设备及零部件,已达成一致,并不存在争议。
数码辰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汉威公司就最终用户退货的26台激光光源承担退货责任,向数码辰星公司退还货款9892899.5元;2.判令汉威公司向数码辰星公司返还放映机等资产;3.本案诉讼费用由汉威公司负担。
汉威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数码辰星公司支付欠款55126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数码辰星公司支付违约金15834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数码辰星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合同签订情况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18年9月20日查询),中盛信安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信安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1日,法定代表人为刘荣,董事长兼经理为刘荣,董事为赵蕾、陈鸣飞,监事为杜婷婷,独资股东为深圳市海信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数码辰星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21日,法定代表人为刘荣,董事长为刘荣,董事为赵蕾、陈鸣飞,监事为杜婷婷,经理为刘铁男,独资股东为南海辰星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日,汉威公司与中盛信安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载明:“中盛信安系一家专业从事数字媒体技术服务即系统集成服务公司,长期专注于数字电影、互动电视等数字媒体的技术服务。晋煤激光(即汉威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激光投影系统研发、生产、制造的高科技企业,在大功率激光光源集成、激光散斑抑制、3DLP激光投影系统方面拥有专利技术。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开发数字影院高亮度RGB三色纯激光数字放映机形成战略性合作伙伴。一、战略合作目标:1.双方合作开发符合DCI规范的数字影院RGB三色纯激光数字放映机产品以及无尘工作结构。3.双方组建联合体,明确以SONY放映机为DCI认证唯一使用激光放映机机型。4.双方联合体共同开拓国内外数字影院的激光放映机市场,争取实现年千万流明激光放映机的销售。5.形成中盛信安、晋煤激光以及大地影院的三方战略合作联盟,为大地院线提供具有市场最佳性价比的激光放映机产品,快速促进大地院线激光放映机的市场需求,把大地院线打造成为激光影院的行业标杆。三、战略合作执行计划:2.2015年4月,基于中盛信安提供的影院放映机CP2220,双方联合制定数字影院RGB三色纯激光放映机的需求指标,开发方案和进度,签订项目合同书。双方共同投资开发RGB三色纯激光30000流明亮度(投影引擎平均效率>35%情况下)的激光照明引擎,接口光学系统以及与投影引擎的集成技术。4.2015年7月晋煤激光完成30000流明激光放映机测试工作并在中盛信安协调的影院开始开展产品试运行工作。8.2015年9月晋煤激光完成数字影院RGB三色纯激光SONY放映机研发工作并在中盛信安提供的测试影院进行试运行测试。9.2015年12月,数字影院RGB三色纯激光SONY放映机试运行3个月内光衰控制在10%以内(期间未做光源更新和维护),启动并完成中盛信安、晋煤激光和大地院线三方战略合作意向书的签订。10.2016年1月双方试运行结束后启动数字影院RGB三色纯激光SONY放映机产品的DCI认证工作。11.2016年1月双方策划“辰晋”RGB三色纯激光影院DCI认证方案,展开“辰晋”RGB三色纯激光影院的市场发布的布局工作。”
2015年5月17日,汉威公司与中盛信安公司签订《科视CP2220放映机激光光源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对科视CP2220放映机激光光源进行开发改造,改造成果为将1套激光光源(光功效390w、光通量(最高)30000流明、含水冷系统)安装在科视CP2220放映机内,安装了该激光光源的放映机称为激光放映机。
2015年12月3日,甲方汉威公司与乙方数码辰星公司签订《独家代理销售协议》:“甲方为在激光光源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独特技术优势的公司,乙方为电影行业具有产品研发、集成能力以及优质客户群体的公司,为共同拓展激光影院产品市场……就甲方授权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1.代理销售产品:影院用纯激光光源模组产品(含升级、替代产品)以及甲方不断研发生产的与影院用纯激光光源模组同类的产品。3.代理方式:甲方授权乙方在独家代理区域内独家代理销售上述产品,独家代理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二、1-c:双方一致同意以下面两条作为实际验证甲方所供产品质量稳定的判断依据:确保每台激光投影机实际投入营运后的1000小时内激光光源部分光衰不得超过10%。以实际激光放映机投入营运开始时间为序,至少连续安装的十套激光投影机都能保证在其实际投入营运后连续三个月内不出现停映事故。1-d:本协议签订后,双方需签订产品采购框架合同,每次采购时双方在产品采购框架合同项下签订采购订单。三、2.产品质量:甲方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本协议及双方签订的产品采购框架合同、采购订单中对于光亮度、光衰减等关键指标的要求。五、甲方的权利义务:向乙方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以及销售产品相关的参数手册和品质检验证书;交货验收和日常放映的相关技术指标以及该技术指标的具体检测方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手册等;对乙方人员进行必要的产品技术和销售培训等。”
此后,甲方数码辰星公司与乙方汉威公司签订《激光光源框架采购合同》,合同标的物为激光光源(包含激光光源及驱动控制、冷却系统、5m0.22NA光纤、光纤耦合端,匀场消散斑耦合器件),单价为198000元/万流明(含17%增值税),运费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订单各承担50%。标的物包装箱内应附有全套激光光源设备的技术和服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使用说明书、维修说明书、装箱清单、激光光源模组出厂检验报告等。出厂检验和最终验收标准:详见附件五《激光光源模组出厂检验标准》。双方签订采购订单后60天内,乙方完成产品生产并将产品保存在自有库房,乙方在收到采购订单预付款后第31日到第60日内逐步根据采购订单注明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分批发货。激光光源出厂检验由双方派员在乙方工厂进行,经双方按照《激光光源模组出厂检验标准》检验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交货或发运手续,未经甲方参与出厂检验的标的物不得自行发货,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在货物运到甲方指定地点三日前,向甲方提供货物卸车等信息。标的物运至采购订单指定地点后当日内,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按合同约定对标的物品名、数量、规格、外包装等情形到货验收。到货验收仅针对品名、数量、规格以及包装,不能作为产品日后发生质量问题的免责依据。乙方负责对甲方指派人员进行使用和维护培训,由甲方负责按照设备安装使用培训手册进行系统安装、调试。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签署收货确认单后10日内,甲方需对标的物按照《激光光源模组出厂检验标准》完成最终验收确认,签署设备终验报告。产品质量问题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约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最终验收的,视为设备最终验收。如发现标的物与《激光光源模组出厂检验标准》不符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进行更正,以使标的物符合《激光光源模组出厂检验标准》中相关参数标准。货款支付方式为采购订单签订后支付50%预付款,采购订单签订后90日内在收到采购订单总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该笔订单剩余货款。乙方指定物流公司安排出库发货,运费由甲乙双方各按50%共同承担。免费保修期:设备保修期为用户现场最终验收合格后两年,其中水冷机整机保修期1年,水冷机压缩机保修3年,光源部分自甲乙双方在最终用户现场签订设备终验报告起20000小时,乙方确保产品在免费保修期内光衰不超过30%(含30%,无论是通过光耦合器还是激光光源本身的光衰)。保修期限内由乙方免费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免费内容包括上门差旅费、人工费、维修更换配件费用等。在甲方按照激光光源模组原厂维护要求使用标的物的情况下,在设备投入使用后6个月内,如光衰超过20%(含),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费赴现场对亮度进行补充到出厂光功率的95%。乙方负责培训甲方工程技术人员熟练安装、调测、使用乙方“激光放映系统”设备。甲方迟延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的0.3%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逾期未付款的5%。光源产品质量原因造成设备损毁或部分损毁等重大故障,致使甲方或最终用户退货的,乙方需按本合同相关的原价收回问题产品,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二、关于35台放映机光源改造及履行情况
合同签订后,汉威公司向数码辰星公司交付光源改造后的放映机35台。数码辰星公司提出,截至2019年1月10日,其中有26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最终用户退货。根据数码辰星公司提交的统计表和双方提交的采购订单,该26台设备涉及的采购订单信息如下:
1.杭州下沙项目采购3.8万流明,设备为1台CP42**放映机;安徽池州项目采购3.8万流明,设备为1台CP42**放映机;齐齐哈尔百货大楼项目采购3万流明,设备为1台CP22**放映机。汉威公司提出上述设备系XKC-2016-0007采购订单(采购数量20万流明)项下的设备,汉威公司提交了采购订单,但未提交订单附件明细。数码辰星公司认为上述设备系KC-2016-0006采购订单项下设备,但未提交订单原件或复印件。
2.XKC-2016-0007采购订单:丽江祥和商业广场项目采购1.2万流明光源,放映机为1台CP22**;广东四会广场项目采购1.2万流明光源,放映机为1台CP22**;济南大学城项目采购1万流明光源,放映机为1台CP22**;梅州东汇城项目采购1.2万流明光源,放映机为1台CP22**;云南宜良愿景城项目采购1万流明光源,放映机为1台CP22**;北京产品部顺义项目采购1.2万流明光源,放映机为1台CP22**;唐山迁安项目就3台CP22**放映机各采购1.3万流明、2台CP22**放映机各采购0.9万流明;诚丰广场项目采购0.305万流明,放映机为1台CP42**;上海展会项目采购1.2万流明,设备为1台CP22**。
3.XKC-2016-0021采购订单:福州中瑞红星美凯龙项目采购3.8万流明光源,放映机为1台CP42**;天津SM项目采购7.6万流明光源,放映机为2台CP42**;合肥蚌埠大地项目采购2.9万流明光源,放映机为1台CP42**;牛栏山项目采购2.9万流明光源,放映机为1台CP42**。
4.CXZL-2016-0002采购订单:1台CP42**放映机采购2.5万流明,4台CP22**放映机各采购1万流明。
上述光源的单价均为198000元/万流明。
关于放映机在交付时是否验收,汉威公司称,数码辰星公司委派的工程师、影院负责人以及汉威公司共同验收,在验收中安装、调试和开机并试运行。数码辰星公司称,在验收阶段进行了试运行,试运行期间没有发现质量问题。
根据数码辰星公司提交的数码辰星公司刘琳娜、何江丽与汉威公司黄然之间的多份往来邮件,在数码辰星公司提出产品故障后,黄然均否认故障是设备本身造成,而是使用不当等造成。
三、关于已交付未返还的放映机及部件相关情况
(一)数码辰星公司称,除了上述35台已改造并交付的放映机外,汉威公司尚有6台已交付汉威公司的放映机没有返还数码辰星公司,具体包括4台科视CP2208,1台科视CP2220,1台科视CP4220。数码辰星公司提出,其没有通知汉威公司对上述6台放映机进行激光光源改造。
汉威公司称,汉威公司目前留置有数码辰星公司交付的5台放映机,分别为3台科视CP2208,1台科视CP2220,1台科视CP4220。该5台放映机也已经完成了激光光源改造,是数码辰星公司员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进行光源改造。汉威公司提出,这5台放映机可以返还数码辰星公司,但前提是数码辰星公司付清全部剩余款项并承担该5台设备的改造费用。针对设备数量以及是否通知光源改造,数码辰星公司和汉威公司分别提交电子邮件证明。
(二)数码辰星公司提出部分已改造完毕的放映机的拆卸下来的配件没有返还。根据数码辰星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配件包括:反光碗4个,灯电源1个,离心风机4个,导风口结构件4个,灯泡遮光板与操纵杆4个,触发器4个,灯泡阳极叉架4个,风机导风罩4个,灯泡三维调节架2个,红外滤波片1个,镇流器与灯泡之间线材2个,排风检测开关3个。
四、关于付款和开票情况
对于已经交付的35台放映机,金额为13655889.5元(含运费)。针对该35台的付款金额,数码辰星公司称付款金额9964889.5,汉威公司称其中的247500元和14899.5元不是支付该35台的款项,而是另外设备的款项。汉威公司向数码辰星公司开具发票金额13131689.5元(含运费金额)。
一审法院认为,数码辰星公司与汉威公司签订的《激光光源框架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成立合同关系。关于合同性质的问题。合同性质的认定,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名称等用语,而应根据合同的内容以及履行情况综合予以判断。承揽合同属于以提供劳务为主要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主要义务。但是,在合同中,也可能存在由债务人同时提供劳务和材料的情况。此种情形下,如当事人的合同目的重在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则属于买卖合同;反之,则为承揽合同。本案中,从合同具体履行来看,由数码辰星公司将改造前放映机发送至汉威公司后由汉威公司改造并安装自己的激光光源。在合同履行中,汉威公司不仅要提供激光光源等硬件,而且要将激光光源通过改造安装于数码辰星公司提供的放映机。从合同的整个内容来看,如“标的物包装箱内应附有全套激光光源设备的技术和服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使用说明书、维修说明书、装箱清单、激光光源模组出厂检验报告等”,可以认定数码辰星公司的主要合同目的是取得激光光源设备,而汉威公司的改造行为是实现该目的的手段。因此,《激光光源框架采购合同》应为买卖合同性质。关于退货的问题。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标的物负有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应确保标的物在交付时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要求,否则应当承担包括退货在内的瑕疵担保责任。《激光光源框架采购合同》约定,“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签署收货确认单后10日内,甲方需对标的物按照《激光光源模组出厂检验标准》完成最终验收确认,签署设备终验报告。”一审诉讼中,双方确认对标的物进行了验收并且在验收中进行了试运行,而在试运行中并未发现质量问题,应认定放映机在交付时质量符合约定。放映机在交付后使用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是否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应以双方约定为准。对此,《激光光源框架采购合同》有两方面的约定,一是免费保修期,即保修期限内由乙方免费提供维护保养服务;二是光源产品质量原因造成设备损毁或部分损毁等重大故障,致使甲方或最终用户退货的,乙方需按原价收回问题产品,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数码辰星公司要求汉威公司退货,应以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形为前提。根据数码辰星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等证据,可以证明放映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不同表现的运行故障。但是,汉威公司并未在电子邮件中认可故障系产品质量造成,而提出是由于操作人员未正确操作所导致。因此,双方对于运行故障的发生原因存在争议。对此,数码辰星公司应当证明放映机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了相关运行故障,但数码辰星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其以产品质量为由主张汉威公司承担退货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汉威公司是否承担保修责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双方可另行解决。关于返还放映机等资产的问题。第一,双方对于放映机的数量存在争议。数码辰星公司提交的2017年4月21日的电子邮件可以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认定汉威公司收到数码辰星公司6台放映机(4台科视CP2208,1台科视CP2220,1台科视CP4220)。第二,双方对数码辰星公司是否通知汉威公司对上述6台设备进行改造存在争议。汉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第三,关于已改造放映机拆卸下来的部件的问题。放映机系由数码辰星公司提供,数码辰星公司享有所有权,汉威公司应当将拆卸的部件返还数码辰星公司。对于返还的内容,数码辰星公司提交了电子邮件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支付货款的问题。已经交付的35台设备涉及的订单的总金额为13655889.5元(含运费),数码辰星公司付款9964889.5元,尚有3691000元未予支付。《激光光源框架采购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采购订单签订后支付50%预付款,采购订单签订后90日内在收到采购订单总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该笔订单剩余货款。一审诉讼中,汉威公司陈述已开具发票金额为13131689.5元,数码辰星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故汉威公司应继续开具发票13655889.5-13131689.5=524200元。因此,数码辰星公司应在收到发票的同时支付剩余款项3691000元。关于另外6台设备问题,因汉威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数码辰星公司要求改造的事实,故不予支付费用。关于利息和违约金的问题。如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放映机在交付时经验收符合质量要求,按照《激光光源框架采购合同》约定,在交付后汉威公司承担保修义务。放映机在交付后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数码辰星公司应主张保修权利,而不应在收到发票的情况下拒绝付款。故,数码辰星公司以放映机在交付后发生运行故障为由抗辩不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激光光源框架采购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付款项的5%,故汉威公司要求数码辰星公司支付158340元违约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利息属于同一性质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对利息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山西汉威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数码辰星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退还6台放映机(4台科视CP2208,1台科视CP2220,1台科视CP4220);二、山西汉威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数码辰星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退还配件(反光碗4个,灯电源1个,离心风机4个,导风口结构件4个,灯泡遮光板与操纵杆4个,触发器4个,灯泡阳极叉架4个,风机导风罩4个,灯泡三维调节架2个,红外滤波片1个,镇流器与灯泡之间线材2个,排风检测开关3个);三、数码辰星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汉威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3691000元;同时,山西汉威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数码辰星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开具5242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数码辰星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汉威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8340元;五、驳回数码辰星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山西汉威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数码辰星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我院提交鉴定申请书,要求委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对汉威公司提供的26台激光光源(包含:激光光源及驱动控制、冷却系统、5m0.22N光纤、光纤耦合端、匀场消散斑耦合器件)(以下简称鉴定对象)进行鉴定,鉴定内容为鉴定对象是否存在会导致设备毁损或部分毁损等重大故障的本质质量瑕疵,该等瑕疵与鉴定对象的操作无关。对于数码辰星公司的鉴定申请,本院意见如下:因光源产品质量原因造成设备损毁或部分损毁,致使数码辰星公司或最终用户退货是双方约定的汉威公司收回问题产品的前提。其中设备在使用中损毁或部分损毁应当是已经发生的事实,而非存在设备损毁或部分损毁的可能。综上,数码辰星公司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如下:一、数码辰星公司是否有权向汉威公司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二、一审法院对于数码辰星公司需要返还放映机的数量认定是否错误。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首先,数码辰星公司上诉主张其要求退货的“激光放映机系统”符合《激光光源框架采购合同》第9.3条关于“本合同所包含的‘激光放映机系统’单台设备最终验收合格后一年内,若出现3次以上(含3次)由于光源原因造成放映中断,且乙方(注:汉威公司)在甲方(注:数码辰星公司)故障申报72小时内无法完成修复光源的,甲方有权提出退货并就实际损失向乙方提出赔偿”的约定。数码辰星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故障与维修记录表》、部分故障报障邮件、影院退货函等证据。鉴于《故障与维修记录表》系数码辰星公司单方制作,且汉威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故障报障邮件及影院退货函中虽然体现了存在故障,但并不能由此当然推定故障均系因汉威公司提供的激光光源所致,故数码辰星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该项上诉主张。其次,数码辰星公司上诉主张激光放映机光纤线路烧坏等故障,属于合同第9.4条关于“光源产品质量原因造成设备损毁或部分损毁等重大故障,致使甲方(注:数码辰星公司)或最终用户退货的,乙方(注:汉威公司)需按本合同相关的原价收回问题产品,由此给甲方造成直接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鉴于光纤线路等故障,经过更换后不影响设备使用,故数码辰星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光源产品质量原因造成设备损毁或部分损毁”的情形,其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再次,数码辰星公司主张汉威公司产品存在本质缺陷,构成根本违约,致使采购产品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一节,经查,数码辰星公司与汉威公司在《激光光源框架采购合同》中对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进行了约定,数码辰星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汉威公司存在双方约定的“根本违约”情形,亦不能证明最终用户退货与汉威公司提供的激光光源产品的质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数码辰星公司要求退货并由汉威公司赔偿损失的上诉请求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退货条件,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故其该项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数码辰星公司提交的2017年4月21日电子邮件显示,数码辰星公司放映机库存情况为4台科视CP2208、1台科视CP2220、1台科视CP4220,汉威公司核实后对于上述库存情况未提异议。现汉威公司主张其中1台科视CP4220放映机系其出借给数码辰星公司使用,鉴于目前汉威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数码辰星公司库存的1台科视CP4220放映机即汉威公司出借的放映机,故其主张汉威公司不应向数码辰星公司退还1台科视CP4220放映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汉威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数码辰星公司要求对上述设备进行改造,故汉威公司要求数码辰星公司支付改造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数码辰星公司和汉威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数码辰星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30元,由数码辰星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山西汉威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山西汉威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 君
审 判 员 潘 伟
审 判 员 张 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超男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