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5民初17172号
原告(反诉被告):数码辰星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浩鸣,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汉威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正阳街51号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龙,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涛,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律师。
数码辰星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辰星公司)与山西汉威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数码辰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汉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数码辰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汉威公司就最终用户退货的26台激光光源承担退货责任,向数码辰星公司退还货款9892899.5元;2.判令汉威公司向数码辰星公司返还放映机等资产;3.本案诉讼费用由汉威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数码辰星公司与汉威公司(曾用名:晋煤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激光光源框架采购合同》,约定数码辰星公司向汉威公司采购激光光源(包含激光光源、光纤、冷却系统等),单价19.8万元/万流明,双方按后续签署的具体《采购订单》支付货款和运费。后,数码辰星公司5次下单,采供共计70.005万流明的激光光源,安装于35台激光放映机。2016年1月至12月,数码辰星公司支付上述采购订单项下货款和运费共计9964889.5元。但是,汉威公司存在多项违约行为:交付的产品因质量问题出现重大故障,导致大多数最终用户退货,截止2019年1月10日,退货数量已经达到26台;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行业标准;未按约定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未进行产品使用和维护培训,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导致最终用户误操作,造成设备损毁。根据采购合同第9.4条约定,因质量原因造成重大故障致使最终用户退货的,汉威公司应按合同原价收回问题产品。此外,数码辰星公司尚有部分放映机等资产至今存放于汉威公司仓库,对方拒不退还。
汉威公司辩称,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1.汉威公司与数码辰星公司的合作并不是从采购合同才开始。根据双方长期合作形成的有关文件,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应当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合作开始于2015年5月份,最初合作方不是数码辰星公司,是中盛信安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信安公司)。汉威公司与中盛信安公司系合作关系,后合作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转移给数码辰星公司。根据合作合同,双方最初目的是共同开发由汉威公司提供光源系统的电影放映设备。在2015年,电影放映机是很成熟的设备,但这些设备并没有使用激光作为光源,而是由汉威公司改造并使用到放映设备。在合同关系中,汉威公司的义务是为数码辰星公司提供放映进行光源改造。此工作的完成需要汉威公司的技术、工艺、设备。而且合同约定计价单位是流明,这不是正常的设备计价单位,说明汉威公司的合同义务不是提供特定的元器件。本案中,汉威公司提供的不是特定产品,汉威公司提供的设备都是按照数码辰星公司的特定需求所定制。涉案光源产品是双方合作过程中不断研发的成果,汉威公司只要提供了符合双方约定的工作成果,就属于履行了合同义务。2.基于上述原因,汉威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即使假定数码辰星公司所述的客户报告设备故障的事实,但其中与光源有关的故障最多有20项左右,大多数故障与光源无关。光衰是自然现象,不是质量问题。白点色度误差与光源没有关系。汉威公司只是提供放映设备的光源,应当由数码辰星公司在放映机上粘贴标示,而且汉威公司也进行了培训,也交付了产品使用说明。数码辰星公司提出最终客户退货,但这些最终用户很多都是数码辰星公司的关联企业。3.数码辰星公司交付的部分设备在激光光源改造完毕后确实没有交付,原因是数码辰星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交付设备前支付预付款,而且以前交付的35台设备的报酬也未支付。汉威公司依法享有留置的权利。
汉威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数码辰星公司支付欠款55126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数码辰星公司支付违约金15834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数码辰星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中盛信安公司与数码辰星公司系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刘荣。2015年5月2日,汉威公司与中盛信安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2015年5月17日,汉威公司与中盛信安公司签订《科视CP2220放映机激光光源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2016年,汉威公司与数码辰星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2015年12月3日,汉威公司与数码辰星公司签订《独家代理销售协议》,此后又签订《激光光源框架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汉威公司依约履行了改造义务,订单总额为15462590元,汉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116790元。但是,数码辰星公司仅付款9949990元,尚欠款5512600元未付。
数码辰星公司辩称,根据汉威公司提供的改造费用明细表,其中未发货订单涉及的部分,数码辰星公司并未下达订单,没有付款义务。汉威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数码辰星公司因此未支付尾款,无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合同签订情况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18年9月20日查询),中盛信安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1日,法定代表人为刘荣,董事长兼经理为刘荣,董事为赵蕾、陈鸣飞,监事为杜婷婷,独资股东为深圳市海信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数码辰星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21日,法定代表人为刘荣,董事长为刘荣,董事为赵蕾、陈鸣飞,监事为杜婷婷,经理为刘铁男,独资股东为南海辰星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日,汉威公司与中盛信安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载明:“中盛公司系一家专业从事数字媒体技术服务即系统集成服务公司,长期专注于数字电影、互动电视等数字媒体的技术服务。晋煤激光(即汉威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激光投影系统研发、生产、制造的高科技企业,在大功率激光光源集成、激光散斑抑制、3DLP激光投影系统方面拥有专利技术。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开发数字影院高亮度RGB三色纯激光数字放映机形成战略性合作伙伴。一、战略合作目标:1.双方合作开发符合DCI规范的数字影院RGB三色纯激光数字放映机产品以及无尘工作结构。3.双方组建联合体,明确以SONY放映机为DCI认真唯一使用激光放映机机型。4.双方联合体共同开拓国内外数字影院的激光放映机市场,争取实现年千万流明激光放映机的销售。5.形成中盛信安、晋煤激光以及大地影院的三方战略合作联盟,为大地院线提供具有市场最佳性价比的激光放映机产品,快速促进大地院线激光放映机的市场需求,把大地院线打造成为激光影院的行业标杆。三、战略合作执行计划:2.2015年4月,基于中盛信安提供的影院放映机CP2220,双方联合制作数字影院RGB三色纯激光放映机的需求指标,开发方案和进度,签订项目合同书。双方共同投资开发RGB三色纯激光30000流明亮度(投影引擎评价效力>35%情况下)的激光照明引擎,接口光学系统以及与投影引擎的集成技术。4.2015年7月晋煤激光完成30000流明激光放映机测试工作并在中盛信安协调的影院开始开展产品试运行工作。8.2015年9月晋煤激光完成数字影院RGB三色纯激光SONY放映机研发工作并在中盛信安提供的测试影院进行试运行测试。9.2015年12月,数字影院RGB三色纯激光SONY放映机试运行3个月内光衰控制在10%以内(期间未作光源更新和维护),启动并完成中盛信安、晋煤激光和大地院线三方战略合作意向书的签订。10.2016年1月双方试运行结束后启动数字影院RGB三色纯激光SONY放映机产品的DCI认证工作。11.2016年1月双方策划“辰晋”RGB三色纯激光影院DCI认证方案,展开“辰晋”RGB三色纯激光影院的市场发布的布局工作。”
2015年5月17日,汉威公司与中盛信安公司签订《科视CP2220放映机激光光源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对科视CP2220放映机激光光源进行开发改造,改造成果为将1套激光光源(光功效390w、光通量(最高)30000流明、含水冷系统)安装在科视CP2220放映机内,安装了该激光光源的放映机称为激光放映机。
2015年12月3日,甲方汉威公司与乙方数码辰星公司签订《独家代理销售协议》:“甲方为激光光源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独特技术优势的公司,乙方为电影行业具有产品研究、集成能力以及优质客户群体的公司,为共同拓展激光影院产品市场……就甲方授权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1.代理销售产品:影院用纯激光光源模组产品(含升级、替代产品)以及甲方不断研发生产的与影院用纯激光光源模组同类的产品。3.代理方式:甲方授权乙方在独家代理区域内独家代理销售上述产品,独家代理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二、1-c:双方一致同意以下面两条作为实际验证甲方所供产品质量稳定的判断依据:确保每天激光投影机实际投入营运后的1000小时内激光光源部门光衰不得超过10%。以实际激光放映机投入营运开始时间为序,至少连续安装的十套激光投影机都能保证在其实际投入营运后连续三个月内不出现停映事故。1-d:本协议签订后,双方需签订产品采购框架合同,每次采购时双方在产品采购框架合同项下签订采购订单。三、2.产品质量:甲方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本协议及双方签订的产品采购框架合同、采购订单中对于光亮度、光衰减等关键指标的要求。五、甲方的权利义务:向乙方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以及销售产品相关的参数手册和品质检验证书;交货验收和日常放映的相关技术指标以及该技术指标的具体检测方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手册等;对乙方人员进行必要的产品技术和销售培训等。”
此后,甲方数码辰星公司与乙方汉威公司签订《激光光源框架采购合同》,合同标的物为激光光源(包含激光光源及驱动控制、冷却系统、5m0.22NA光纤、光纤耦合端,匀场消散斑耦合器件),单价为198000元/万流明(含17%增值税),运费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订单各承担50%。标的物包装箱内应附有全套激光光源设备的技术和服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使用手册、维修说明书、装箱清单、激光光源模组出厂检验报告等。出厂检验和最终验收标准:详见附件五《激光光源模组出厂检验标准》。双方签订采购订单后60天内,乙方完成产品生产并将产品保存在自有库房,乙方在收到采购订单预付款后地31日到第60日内逐步根据采购订单注明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分批发货。激光光源出厂检验由双方派员在乙方工厂进行,经双方按照《激光光源模组出厂检验标准》检验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交货或发货手续,未经甲方参与出厂检验的标的物不得自行发货,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在货物运到甲方指定地点三日前,向甲方提供货物卸车等信息。标的物运至采购订单指定地点后当日内,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按合同约定对标的物品名、数量、规格、外包装等情形到货验收。到货验收仅针对品名、数量、规格以及包装,不能作为产品日后发生质量问题的免责依据。乙方负责对甲方指派人员进行使用和维护培训,由甲方负责按照设备安装使用培训手册进行系统安装、调试。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签署收货确认单后10日内,甲方需对标的物按照《激光光源模组出厂检验标准》完成最终验收确认,签署设备终验报告。产品质量问题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约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最终验收的,视为设备最终验收。如发现标的物与《激光光源模组出厂检验标准》不符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进行更正,以使标的物符合《激光光源模组出厂检验标准》中相关参数标准。货款支付方式为采购订单签订后支付50%预付款,采购订单签订后90日内在收到采购订单总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该笔订单剩余货款。乙方指定物流公司安排出口发货,运费由甲乙双方各按50%共同承担。免费保修期:设备保修期为用户现场最终验收合格后两年,其中水冷机整机保修期1年,水冷机压缩机保修3年,光源部分自甲乙双方在最终用户现场签订设备终验报告起20000小时,乙方确保产品在免费保修期内光衰不超过30%(含30%,无论是通过光耦合器还是激光光源本身的光衰)。保修期限内由乙方免费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免费内容包括上门差旅费、人工费、维修更换配件费用等。在甲方按照激光光源模组原厂维护要求使用标的物的情况下,在设备投入使用后6个月内,如光衰超过20%(含),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费赴现场对亮度进行补充到出厂光功率的95%。乙方负责培训甲方工程技术人员数量按照、调测、使用乙方“激光放映系统”设备。甲方迟延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的0.3%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逾期未付款的5%。光源产品质量原因造成设备损毁或部分损毁等重大故障,致使甲方或最终用户退货的,乙方需按本和相关的原价收回问题产品,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二、关于35台放映机光源改造及履行情况
合同签订后,汉威公司向数码辰星公司交付光源改造后的放映机35台。数码辰星公司提出,截止2019年1月10日,其中有26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最终用户退货。根据数码辰星公司提交的统计表和双方提交的采购订单,该26台设备涉及的采购订单信息如下:
1.杭州下沙项目采购3.8万流明,设备为1台CP42**放映机;安徽池州项目采购3.8万流明,设备为1台CP42**放映机;齐齐哈尔百货大楼项目3万流明,设备为1台CP22**放映机。汉威公司提出上述设备系XKC-2016-0007采购订单(采购数量20万流明)项下的设备,汉威公司提交了采购订单,但未提交订单附件明细。数码辰星公司认为上述设备系KC-2016-0006采购订单项下设备,但未提交订单原件或复印件。
2.XKC-2016-0007采购订单:丽江祥和商业广场项目采购1.2万流明光源,放映机为1台CP22**;广东四会广场项目采购1.2万流明光源,放映机为1台CP22**;济南大学城项目采购1万流明光源,放映机为1台CP22**;梅州东汇城项目采购1.2万流明光源,放映机为1台CP22**;云南宜良愿景城项目采购1万流明光源,放映机为1台CP22**;北京产品部顺义项目采购1.2万流明光源,放映机为1台CP22**;唐山迁安项目就3台CP22**放映机各采购1.3万流明、2台CP22**放映机各采购0.9万流明;诚丰广场项目采购0.305万流明,放映机为1台CP42**;上海展会项目采购1.2万流明,设备为1台CP22**。
3.XKC-2016-0021采购订单:福州中瑞红星美凯龙项目采购3.8万流明光源,放映机为1台CP42**;天津SM项目采购7.6万流明光源,放映机为2台CP42**;合肥蚌埠大地项目采购采购2.9万流明光源,放映机为1台CP42**;牛栏山项目采购2.9万流明光源,放映机为1台CP42**,。
4.CXZL-2016-0002采购订单:1台CP42**放映机采购2.5万流明,4台CP22**放映机各采购1万流明。
上述光源的单价均为198000元/万流明。
关于放映机在交付时是否验收,汉威公司称,数码辰星公司委派的工程师、影院负责人以及汉威公司共同验收,在验收中安装、调试和开机并试运行。数码辰星公司称,在验收阶段进行了试运行,试运行期间没有发现质量问题。
根据数码辰星公司提交的数码辰星公司刘琳娜、何江丽与汉威公司黄然之间的多份往来邮件,在数码辰星公司提出产品故障后,黄然均否认故障是设备本身造成,而是使用不当等造成。
三、关于已交付未返还的放映机及部件相关情况
(一)数码辰星公司称,除了上述35台已改造并交付的放映机外,汉威公司尚有6台已交付汉威公司的放映机没有返还数码辰星公司,具体包括4台科视CP2208,1台科视CP2220,1台科视CP4220。数码辰星公司提出,其没有通知汉威公司对上述6台放映机进行激光光源改造。
汉威公司称,汉威公司目前留置有数码辰星公司交付的5台放映机,分别为3台科视CP2208,1台科视CP2220,1台科视CP4220。该5台放映机也已经完成了激光光源改造,是数码辰星公司员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进行光源改造。汉威公司提出,这5台放映机可以返还数码辰星公司,但前提是数码辰星公司付清全部剩余款项并承担该5台设备的改造费用。针对设备数量以及是否通知光源改造,数码辰星公司和汉威公司分别提交电子邮件证明。
(二)数码辰星公司提出部分已改造完毕的放映机的拆卸下来的配件没有返还。根据数码辰星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配件包括:反光碗4个,灯电源1个,离心风机4个,导风口结构件4个,灯泡遮光板与操纵杆4个,触发器4个,灯泡阳极叉架4个,风机导风罩4个,灯泡三维调节架2个,红外滤波片1个,镇流器与灯泡之间线材2个,排风检测开关3个。
四、关于付款和开票情况
对于已经交付的35台放映机,金额为13655889.5元(含运费)。针对该35台的付款金额,数码辰星公司称付款金额9964889.5,汉威公司称其中的247500元和14899.5元不是支付该35台的款项,而是另外设备的款项。汉威公司向数码辰星公司开具发票金额13131689.5元(含运费金额)。
本院认为,数码辰星公司与汉威公司签订的《激光光源框架采购合同》(以下简称框架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成立合同关系。
关于合同性质的问题。合同性质的认定,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名称等用语,而应根据合同的内容以及履行情况综合予以判断。承揽合同属于以提供劳务为主要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主要义务。但是,在合同中,也可能存在由债务人同时提供劳务和材料的情况。此种情形下,如当事人的合同目的重在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则属于买卖合同;反之,则为承揽合同。本案中,从合同具体履行来看,由数码辰星公司将改造前放映机发送至汉威公司后由汉威公司改造并安装自己的激光光源。在合同履行中,汉威公司不仅要提供激光光源等硬件,而且要将激光光源通过改造安装于数码辰星公司提供的放映机。从合同的整个内容来看,如“标的物包装箱内应附有全套激光光源设备的技术和服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使用手册、维修说明书、装箱清单、激光光源模组出厂检验报告等”,可以认定数码辰星公司的主要合同目的是取得激光光源设备,而汉威公司的改造行为是实现该目的的手段。因此,框架采购合同应为买卖合同性质。
关于退货的问题。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标的物负有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应确保标的物在交付时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要求,否则应当承担包括退货在内的瑕疵担保责任。框架采购合同约定,“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签署收货确认单后10日内,甲方需对标的物按照《激光光源模组出厂检验标准》完成最终验收确认,签署设备终验报告。”诉讼中,双方确认对标的物进行了验收并且在验收中进行了试运行,而在试运行中并未发现质量问题,应认定放映机在交付时质量符合约定。放映机在交付后使用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是否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应以双方约定为准。对此,框架采购合同有两方面的约定,一是免费保修期,即保修期限内由乙方免费提供维护保养服务;二是光源产品质量原因造成设备损毁或部分损毁等重大故障,致使甲方或最终用户退货的,乙方需按原价收回问题产品,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数码辰星公司要求汉威公司退货,应以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形为前提。根据数码辰星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等证据,可以证明放映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不同表现的运行故障。但是,汉威公司并未在电子邮件中认可故障系产品质量造成,而提出是由于操作人员未正确操作所导致。因此,双方对于运行故障的发生原因存在争议。对此,数码辰星公司应当证明放映机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了相关运行故障,但数码辰星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其以产品质量为由主张汉威公司承担退货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汉威公司是否承担保修责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双方可另行解决。
关于返还放映机等资产的问题。第一,双方对于放映机的数量存在争议。数码辰星公司提交的2017年4月21日的电子邮件可以证明其主张,本院认定汉威公司收到数码辰星公司6台放映机(4台科视CP2208,1台科视CP2220,1台科视CP4220)。第二,双方对数码辰星公司是否通知汉威公司对上述6台设备进行改造存在争议。汉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第三,关于已改造放映机拆卸下来的部件的问题。放映机系由数码辰星公司提供,数码辰星公司享有所有权,汉威公司应当将拆卸的部件返还数码辰星公司。对于返还的内容,数码辰星公司提交了电子邮件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支付货款的问题。已经交付的35台设备涉及的订单的总金额为13655889.5元(含运费),数码辰星公司付款9964889.5元,尚有3691000元未予支付。框架采购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采购订单签订后支付50%预付款,采购订单签订后90日内在收到采购订单总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该笔订单剩余货款。诉讼中,汉威公司陈述已开具发票金额为13131689.5元,数码辰星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故汉威公司应继续开具发票13655889.5-13131689.5=524200元。因此,数码辰星公司应在收到发票的同时支付剩余款项3691000元。关于另外6台设备问题,因汉威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数码辰星公司要求改造的事实,故不予支付费用。
关于利息和违约金的问题。如上所述,本院认定放映机在交付时经验收符合质量要求,按照框架采购合同约定,在交付后汉威公司承担保修义务。放映机在交付后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数码辰星公司应主张保修权利,而不应在收到发票的情况下拒绝付款。故,数码辰星公司以放映机在交付后发生运行故障为由抗辩不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不予采纳。框架采购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付款项的5%,故汉威公司要求数码辰星公司支付158340元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利息属于同一性质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西汉威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数码辰星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退还6台放映机(4台科视CP2208,1台科视CP2220,1台科视CP4220);
二、山西汉威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数码辰星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退还配件(反光碗4个,灯电源1个,离心风机4个,导风口结构件4个,灯泡遮光板与操纵杆4个,触发器4个,灯泡阳极叉架4个,风机导风罩4个,灯泡三维调节架2个,红外滤波片1个,镇流器与灯泡之间线材2个,排风检测开关3个);
三、数码辰星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汉威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3691000元;同时,山西汉威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数码辰星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开具5242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数码辰星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汉威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8340元;
五、驳回数码辰星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山西汉威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5783元,由数码辰星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27347元,由山西汉威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550元(已交纳),由数码辰星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87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卢赞赞
人民陪审员 耿 剑
人民陪审员 段金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马超雄
书 记 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