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219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汉威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056XXXX),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正阳街51号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龙,副董事长。
被执行人:数码辰星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96XXXX),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A区3层A2-303室。
法定代表人:刘荣,董事长。
山西汉威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数码辰星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2民终10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西汉威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数码辰星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给付合同款3691000元、违约金158340元、案件受理费18797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数码辰星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山西汉威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山西汉威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15执21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爱平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