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道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四川博道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02民初50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四川博道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承担。
审判员***
书记员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