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川民申1760号
再审申请人重庆缙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简称缙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博道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8民终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缙泉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羊斌审判员曾蕾审判员***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