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博亚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影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博亚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2民初10229号 原告:广州影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1952号(办公自编号H3)409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道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中路11号2栋2单元417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和启邦显辉(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影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影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总价的10%计算违约金);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4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项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制作项目宣传片(垃圾+污水),合同总金额为30000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30%的首付款9000元;原告提供样品经被告确认制作思路后支付合同总价30%的中间款9000元;原告提供样片经被告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40%的尾款即1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将案涉项目交付于被告,但是被告拒不验收。据此,原告已经完全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仍旧拖欠原告12000元的合同尾款,原告多次催告,被告都拒不支付。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第八条约定:违约方需要以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向守约方支付。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由此承担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并不限于合同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被告辩称:一、原告并未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制作的两条视频符合约定的要求,未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8个工作日内交付样片,构成违约。原告未提交符合约定的产品,最终未进行验收。二、被告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根据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原告提供的样片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原告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后,被告支付合同尾款,并且原告至今未交付无水印成片,也未交付成片的制作源文件、前期的所有过程文件及其源文件。三、被告保留向原告追索损害赔偿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2年8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署了一份《项目合同》,合同第二条“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项目宣传片(垃圾+污水)项目进行宣传视频制作任务。(1)项目分为: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两条视频(2)每条视频时长为:3-3.5分钟。2、视频制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甲方确认文案进行拍摄制作、合成、后期剪辑、配音、字幕包装等,成品为电子数据文件(分辨率为1920*1080,25FPS,),国语中文版本。3、宣传视频制作内容与文案由甲方提出需求或方案,乙方向甲方积极提供意见及制作方案,经双方讨论确定后进行制作。视频制作所需素材除甲方现有的能提供的之外,其余的都由乙方找寻与制作。4、项目制作周期:自甲乙双方确认开始制作起15个工作日完成。乙方负责在拍摄完毕后8个工作日交付初稿样片,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合同第三条第1项约定:乙方应本着让甲方满意的原则制作视频成品,允许甲方对样片提出修改意见,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修改完成。交付给甲方的成片,档次与价格、样品相符合;乙方应基于双方已确认的方案框架,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方案、文案细化、制作分镜脚本及视频初稿等,针对初稿样片提供不超出3次的免费修改;如修改次数超出上述范围,则每增加1次修改,乙方将按照该部分费用的10%收取修改服务费。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金额为30000元,A、首付款: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后,付总金额的30%,即9000元。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提前规划本项目的进度表及前期的准备工作,甲方支付款项后,乙方之工作人员应立即开始制作。B、中期款:乙方提供样片经甲方确认制作思路符合预期后,乙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后,付总金额的30%,即9000元。C、合同尾款:总金额40%尾款,即12000元,乙方提供的样片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后,甲方支付合同尾款,乙方应在收款后一个工作日内交付无水印成片,同时交付成片的制作源文件、前期的所有过程文件及其源文件。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违约(排除非人力可抗因素)。违约方将以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赔偿金给守约方。如双方产生纠纷,应在事实基础上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而蒙受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 被告于2022年8月26日、9月28日分别向原告支付了9000元。 原告提供了其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人员组建的“***-影晨环保宣传视频”微信群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从2022年8月31日开始对接、沟通;2022年9月2日,双方确定拍摄视频的脚本;2022年9月5日确定了拍摄计划;2022年9月8日,开始商量视频配音的样音;9月17日确定样音;9月20日,原告提交了视频初稿;9月23日,初稿完成,被告确认可以申请中期付款;9月24日,原告提供了无水印视频,交给被告参加展会,之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对视频进行了修改并提供了修改版的视频;之后双方对视频进行了进一步的商讨处理;10月23日,原告提交了最终的视频,并请被告审核;11月22日,被告的工作人员表示,案涉视频是给到政府的,现在政府的意见没有明确,被告无法给出方案,有结果会告诉大家,现在政府很忙,没有时间来关心这个;11月28日,被告的工作人员表示“影晨各位同事:因本人合同到期已离职,结合疫情本周三起未返办公室办公,本项目资料前期已整理归档至办公电脑,后续工作我司还在进一步安排中,项目进度:本周一已草拟新修改的污水与视频脚本,目前内部讨论中。只有确认了脚本,才能明确修改的方案。年底公司业务繁忙,政府部门任务繁重,待与政府进一步明确后将尽快确认下一步计划。”原告工作人员回复表示“***各位领导,下午好!该项目自我方10月23日提交修改版后,已有一个月的时间,我方已根据贵司反馈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续贵司提出的修改意见已超出合同修改范围。11月7日我司已出解决方案,并在11月21日再次发到本群反馈,但贵司一直以公司业务繁忙,政府部门任务繁重为由,一直拖延周期不提出处理方案,故我司认为贵司存在故意拖欠尾款行为。催收函已邮寄到贵司且已经签收,请在两个工作日内,请给出最终答复!否则我方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现如今,郭小姐合同到期,请明确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原告提供了其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9月22日,***表示,大家觉得总体视频做得很不错,就是播放需要调色和文字包。原告工作人员表示,后面会调色,加转场、做注释的。 原告提供了其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2月21日,原告的工作人员询问***被告能否当日付款,***表示“今天肯定付不了,这个星期能付过就不错了,那要走流程,还得跟杜总说。”之后,原告多次询问付款情况,***均以忙或其他理由,表示再问一下,但均没有结果。 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而委托了律师,并约定了原告收到款项后一次性向律师事务所支付4000元风险代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存在违约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在整个视频的制作过程中均积极配合被告的要求,并最终将视频交付给了被告,被告方没有对视频提出修改的具体意见,且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有其他违约的情形,也没有对原告提供的视频作出验收结论,在原告要求被告付款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尾款12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开具发票问题。本院认为,开具发票是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不能成为被告拒付服务费的理由,被告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抗辩称付款条件未成就,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纳。当然,被告付款后,原告应当依法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违约金问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10%。被告抗辩称该违约金过高,应当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拖欠服务费的时间,本院酌定违约金为未付款项的10%,即1200元,原告请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问题。本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而委托了律师,虽然律师费尚未支付,但原告将来必然会产生该费用,且律师费4000元尚属合理,故原告请求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州影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2000元及违约金1200元; 二、被告广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州影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影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广州影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2.5元,被告广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