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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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202民初3157号
原告:国鼎和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398号恒泰大厦南栋十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原告国鼎和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原告国鼎和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国鼎和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鼎和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89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国鼎和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