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6民辖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尚上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519号聚合工业园1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8××××。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百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工农路金正花园小区3栋2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TF8PW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汨罗市晖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罗江镇汨东村叶家片区8组原红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7G7LT4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汨罗速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归义镇上马村2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M8B04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南尚上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百晟建材有限公司、汨罗市晖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汨罗速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汨罗市人民法院(2023)湘0681民初1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尚上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23)湘0681民初1230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事实与理由:1、对《付款协议》的效力认定有异议。被上诉人提出上诉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仅为被上诉人的单方陈述,没有切实的证据予以佐证,不能以单方陈述认定上诉人实际履行该协议。2、对《付款协议》中第四条约定视为变更管辖权有异议。即便假设《付款协议》有效,也不能认定三份材料采购合同管辖权发生变更,更何况《付款协议》无效。3、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三份材料采购合同中,第十条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不具有排他性有异议。三份材料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如认为该约定不具有排他性,仅为可选择性条款,那条款便失去了约定的意义。约定选择管辖法院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尊重。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案涉三份采购合同虽约定“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注册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之后签订的《付款协议》中又约定:“乙方可向汨罗本地法院起诉”,该约定条款可视为对双方约定管辖法院的变更。本案系三被上诉人依据该《付款协议》提起的诉讼,应按该协议的约定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即使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亦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综上,湖南尚上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对《付款协议》效力有异议,不能依据该协议确定管辖权的主张不成立,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