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1民初21145号
原告:冷水江市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
法定代表人:谢XX。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唐XX。
原告冷水江市XX公司诉被告湖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冷水江市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冷水江市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