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802民初3618号
原告:新罗区某某茶叶店,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经营者:***,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新罗区空谷幽兰茶舍,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经营者:***,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新罗区某某茶叶店、新罗区空谷幽兰茶舍与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新罗区某某茶叶店、新罗区空谷幽兰茶舍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罗区某某茶叶店、新罗区空谷幽兰茶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罗区某某茶叶店、新罗区空谷幽兰茶舍撤诉。
案件受理费7712元,减半收取计3856元,由新罗区某某茶叶店、新罗区空谷幽兰茶舍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