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南平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民申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建南平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闽江支路1号武夷花园5#113、2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楼0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三元路15号广宇新城2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平鹏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解放路73号建大商厦H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建省南平市鹏辉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解放路91号建大商厦H夹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再审申请人福建南平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路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南平鹏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鹏辉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8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南平路桥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平路桥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南平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一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