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嘉立辰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纪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128民初1242号 原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叶尔羌(莎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某某,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纪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余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