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1905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新疆***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城西街道办新城社区其乃巴格路10号神九大厦1幢1**1096号。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