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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1905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新疆***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城西街道办新城社区其乃巴格路10号神九大厦1幢1**1096号。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