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29民初448号 原告:李某,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告: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柯坪县。 法定代表人:沙某,该公司董事。 原告李某与被告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