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29民初448号
原告:李某,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告: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柯坪县。
法定代表人:沙某,该公司董事。
原告李某与被告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