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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牟县刁家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22民初2247号 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对某公司与某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5)豫0122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5)豫0122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10行至15行“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即2022年3月28日前支付审计结算价的30%即2240239.99元;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即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剩余金额的50%即2613613.33元;第三年同期即2024年3月31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即2613613.33元。本院予以支持。”补正为“因此,某公司要求某乡支付剩余工程款5227466.65元,本院予以支持。”; 第5页倒数第1行“利息起算应当以合同约定的验收报告为基准日”补正为“利息起算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6页第1至9行和第6页第17行至第7页第4行“利息[以239.99元(2240239.99-2240000)为基数,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613853.32元(239.99+2613613.33)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227466.65元(239.99+2613613.33+2613613.33)为基数,自2024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补正为:“利息[以2613613.33元为基数,自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即2022年1月1日(案涉工程审计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应为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227226.66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第三期在第二期一年之后)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师***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