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民监4、11号
监督机关: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站前大道10号2-4幢1-22-1室(宏盛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裁。
被申诉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德市新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新杭镇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远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二审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从业者,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二审上诉人广德市新杭镇人民政府及二审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作出(2023)皖18民终5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决定依职权审查过程中,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民监(2024)3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决定合并审查,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肖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第二百一十七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