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02民初3836号
原告:郭某某,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严某某,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易某某,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宏盛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98号A座集户,公民身份号码36072319********。
被告:四川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文泉巷81号1幢2单元7室,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某某,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郭某某、严某某、易某某与被告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林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5月28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严某某、易某某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严某某、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严某某、易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123元,由郭某某、严某某、易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