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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终12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2月2日出生,壮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李旭文,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上诉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李旭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7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颜 茜 书 记 员 何绮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