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126民初744号
原告乐山市久盛建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夹江县拓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乐山市久盛建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久盛建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市久盛建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乐山市久盛建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起荣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