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25民初2118号
原告:苏某,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告:新疆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某与被告新疆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