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吉0402执恢445号
本院在执行辽源经济开发区基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辽源市现代热电发展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龙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辽源市行政办公大厅、辽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辽源市龙山区行政管理局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经过网络“企查查”系统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特向本院撤销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7)吉0402执恢44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