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8民终19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三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市金沟河镇二道湾村(金沟河镇工业园区纬二路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越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尉犁镇和平东路16号尉犁国投集团办公室2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边路街道水电巷社区。
上诉人新疆三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越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尉犁县人民法院(2024)新2823民初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三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新疆三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三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13元,减半收取56.06元,由上诉人新疆三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