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民初8235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圣威雅特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新兴产业园区明斯克路5555号。
法定代表人:陆小枚,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与被告长春圣威雅特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强 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