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93民初201号
原告长春圣威雅特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付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芮,公司员工。
被告***典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书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长春圣威雅特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诉***典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圣威雅特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被告已主动偿还欠款,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圣威雅特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圣威雅特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长春圣威雅特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亮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锦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