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9001民初4022号
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龙南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南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2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