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26民初4172号
原告: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6366696X0,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戴学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丹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山东鄄城县。
原告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付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