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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02民初6552号
原告: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戴学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阳,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基于庭外与被告达成和解而提出的,不仅与法律的规定不相悖,亦未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保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