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91民初37号
原告: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戴学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阳(一般代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宁(一般代理),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接庄镇济东新村南区5号楼216号,现住址:山东省菏泽市。
原告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菏泽南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