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千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905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兵,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迅,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千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46号1栋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EFLMX9。
法定代表人:张世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陶永红,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第三人:重庆长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42895827R。
法定代表人:陈忠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千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陶永红、重庆长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  陈  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伟栋
书 记 员   但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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