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天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泗水天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某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31执保379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泗水天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泗水县天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住泗水县。 被保全人: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 法定代表人:冯彬,经理。 被保全人:中***有限公司泗水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泗水天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有限公司、中***有限公司泗水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保全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鲁0831民初2730号民事裁定书,需冻结被保全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滁州分行营业部3502××××7594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