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31执保111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泗水天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济河办。
法定代表人:李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苏文婷,泗水天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建华,山东泗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光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泗水天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保全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鲁0831民初1329-1号民事裁定书,需冻结被保全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4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禹城支行8534××××0201_1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徐 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孔德耀
书 记 员 王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