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31财保25号
申请人泗水天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登记在济宁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诚成分公司名下的位于泗水县金泉广场C区商业街一区1-302、1-303的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济宁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诚成分公司名下的位于泗水县金泉广场C区的房产一处。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