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财保1527号
申请人:北京三牛创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4号楼6层615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云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2号(南院)10号楼122室。
法定代理人:***。
申请人北京三牛创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云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后申请人北京三牛创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保全申请材料。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三牛创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三牛创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