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82民初846号
原告:正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行云路126号附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好事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朝阳西路万基花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正瑞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汝州市好事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正瑞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正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