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双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九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3民终4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双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216号1栋33层4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二路196-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四川三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腾飞八路158号。 法定代表:***。 上诉人双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九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三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23)浙0382民初5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主要关于一审判决四川三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存在错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本院经审理认为,双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四川三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双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双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四川三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令四川三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对双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双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42元,由上诉人双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