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19民初3020号 原告: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A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勾某。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ABPXXXXX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酒都(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力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勾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定制设备款273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外线工程损失赔偿1823768.59元;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3年3月7日签订《重庆未来星城-供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此工程电缆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之规定使用铝合金电缆,并由原告负责该工程停送电手续的办理、报建工作。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自身义务,于2023年2月底获取供电方案于续,于2023年3月8日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南川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南川供电公司)提交受电工程图纸审批单,南川供电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原告下达《受电工程图纸审核结果通知单》、于2023年3月30日向原告下达《受电工程图纸复审核结果通知单》,均表示按照《重庆市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指导意见(试行)》(渝经信发[2020]93号文),要求使用铜导体电缆。后原告多次致函93号文的发文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后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回函我司该93号文仅对供配电设施建设、供配电设备及材料做相应指导、推荐,不属于强制性意见;亦未纳入该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被告于2023年4月21日致函《关于对区供电公司“未来新城”配电设计审查意见的回函》给南川供电公司,表示其将原合同约定使用的铝合金电缆更改为使用铜芯电缆,且收回原告负责该工程停送电手续的办理、报建工作的权限,由被告与南川供电公司直接对接。此函直接导致原告前期的所有工作付诸东流,且后期工作无法开展,致使双方最终无法按约继续履行原合同。根据《重庆未来星城-供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四、工程价款(二)除甲方出具的书面变更外,合同执行期间,包干总价不因政策调整及市场人工费、材料费价格变化的影响而调增的约定,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根据铜芯电缆价格对合同包干总价进行调增,但被告拒绝调增合同包干总价且电话通知原告合同解除,被告既无合同法定解除权,亦无合同约定解除权,应当承担因合同解除对我司造成的损失。原告为履行原合同已采购设备共计4040300元,其中已生产的高低压柜价值2739000元,为此工程的定制设备无法转卖他人,须由被告承担。此外被告招标时外线工程费用为1823768.59元,此部分由南川供电公司修建,即此费用全部节约,此为原告努力所致,此费用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综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公司辩称,一、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供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内容切实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该合同是经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在被告中标后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制定,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同订立以后,原被告双方理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条款积极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产生,保质保量完成案涉工程。二、《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造成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未取得当地供电公司审核通过并盖章的《配电工程施工蓝图》,严重影响案涉工程的工期进度,达到了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根据合同第五条的相关约定,原告须在2023年3月30日前,取得当地供电公司审核通过并盖章的《配电工程施工蓝图》。又根据合同中第四条工程价款(二)双方约定:1、本工程为按图纸范围总价包干,全包交钥匙工程,乙方陈述报价和签约时已充分论证和考虑履行本合同的难度和风险,已充分了解工地的地理位置、市场环境、政策调整、图纸上的错漏碰缺及其他任何可能的影响…5、按照“不论主管部门最终审定的《供配电工程施工图》与《施工图设计方案》是否一致,包干总价不做任何调增。如实际工程费用增加,均作为乙方让利,一律不予调增”之约定,原告在案涉工程图纸报批审核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时间节点,取得《配电工程施工蓝图》的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原告提交。但原告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在与供电公司在设计图纸相关标准的适用上发生争执,致使其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严重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认真反思自身问题却将不能按约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归结为被告,完全是在颠倒黑白。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定制设备款2739000元,不合常理,也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一)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须在2023年2月28日前取得主管部门通过并签章的《项目供电方案》,但其实际取得的时间为2023年3月2日,已违反合同的约定。且直到被告主张合同解除之时,原告仍未取得案涉工程的《配电工程施工蓝图》,致使工程进度严重逾期。(二)根据配电工程施工的行业习惯,在《配电工程施工蓝图》都尚未通过电力部门审批的前提下,原告提交预审批的施工图纸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存在着调整的可能性,原告不能在这种情况下提前生产、定制配电柜等专用设备。因未取得供电公司的审批,原告在该期间擅自提前生产的所有用电设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三)且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生产了价值2739000元的用电设备。就算是原告已经实际生产了这些用电设备,由于原告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导致双方合同的解除,其因自身违约行为导致自身的损失,与被告无关。(四)与之相反的是,被告因原告原因导致案涉工程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供电,致使被告承受未能按规定时间交房的风险,被告对此将保留追究原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权利。原告在诉状中所称被告既无合同法定解除权,亦无合同约定解除权,完全是无视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的约定。四、原告主张的1823768.59元赔偿款,该款项既非原告创造的价值,也非原告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原告向被告的此项主张毫无事实、合同和法律依据。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5号)第二条第二款第3点以及第4点的规定:用户建筑区红线外,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由政府投资建设,明确是属于政府的责任:供水供电供气的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红线处。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主张的招标时外线工程费用为1823768.59元,此部分费用由国网重庆供电公司南川分公司出具的供电方案显示由南川供电公司修建,即此费用为全部节约,此为原告努力所致的陈述完全是在无中生有。供电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由政府投资建设,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延伸至建筑物红线处,这是政府以及供电公司普惠性的施工标准,针对每一个开发商均予以适用,与原告毫不相干。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2日,原告某电力公司向被告某公司发出未来星城项目正式供配电设计及安装工程投标函,表示同意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条件。同时,原告某电力公司向被告某公司作出《承诺函》,内容为:…二、如我司有幸中标,保证严格按以下承诺履行:1、我司接到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以及项目供电工程授权委托书后即开展工作。确保在2023年2月28日前,向贵司提交经过项目当地主管部门审批及签章的《项目供电方案》;并在2023年3月30日前,向贵司提交经项目当地主管部门审批及签章的《配电工程施工蓝图》原件一式八份。2、我司按上述承诺约定提交了全部《项目供电方案》及《配电工程施工蓝图》后…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我司同意贵司直接将履约保证金作为延误工期的赔偿费用,一概不予退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风险均由我司自行承担,概与贵司无关!1)不能按承诺约定向贵司提交经过审批及盖章的《项目供电方案》。2)不能按承诺约定向贵司提交经过审批及盖章的《供配电工程施工蓝图》。3)因审定的《供配电工程施工蓝图》的实际工程成本高于我司的投标报价,且我司不按投标文件的报价执行,要求贵司调增工程费。3、若我方不能按本《承诺函》约定提供《项目供电方案》及《配电工程施工蓝图》,自愿无条件中止本项目合同。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风险均由我司自行承担,概与贵司无关! 2023年3月7日,被告某公司(甲方)与原告某电力公司(乙方)签订《供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未来星城项目正式供配电设计及一期配供电安装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合同第二条约定承包范围:包括由“重庆渝浩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未来星城施工图》(设计号:YH2021-132)范围内的所有高、低压供配电安装工程的以下工作内容。(一)根据“重庆渝浩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未来星城施工图》(设计号:YH2021-132)及项目当地验收部门的设计标准、要求进行供配电工程的二次深化,完成项目正式用电方案的设计工作。(二)将甲方确认的项目用电资料及用电方案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取得经主管部门审定盖章的纸质《项目正式用电方案批复》文件1份及未加密的电子文件1份。(三)按主管部门审定盖章的《项目正式用电方案》完成项目的《供配电工程施工图》设计。其中包括:1、项目10KV“T”接点到商业及重要负荷用电变压器的出线端低压配电屏(含低压配电屏)至商业电表箱(含电表箱)的所有配电系统。2、项目10KV“T”接点到居民用电电表箱(含电表箱)的所有配电系统。3、备供电源系统的电缆线路、设备。4、项目10KV“T”接点至项目红线内的所有相关土建配套工程(包括高压电缆通道、高低压配电室内各类箱柜基础及电缆沟等)。(四)将甲方审定的《供配电工程施工图》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取得经主管部门审定盖章的纸质《供配电工程施工图》8套及未加密的CAD格式电子图1份…。第三条约定承包方式:工程采取在承包范围内包材料(包含全部主材及辅材)、人工、机械、安装、进度(工期)、质量、保修、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验收质量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及甲方验收合格标准、施工中乙方工人安全保护用品、工伤保险、劳保福利的方式由乙方承包。合同第四条约定工程价款:(一)包干总价6924326.96元。其中:不含税价=“包干总价+(1+9%)”;税金=“包干总价-不含税价”。已包含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所发生的全部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措施费、设计费、生产准备费、定值费、利润、税费等除预存电费外的一切相关费用、开支、义务及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维修费及在协议期内规定的保修、维保费…(二)双方约定;1、本工程为按图纸范围总价包干的“全包交钥匙工程”,乙方陈述报价和签约时已充分论证和考虑履行本合同的难度和风险,已充分了解工地的地理位置、市场环境、政策调整、图纸上的错漏碰缺及其他任何可能的影响,在满足工程验收通过的前提下,除甲方出具的书面变更外,合同执行期间,包干总价不因政策调整及市场人工费、材料费价格变化的影响而调增,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其他名义计取其他费用或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计费;不论工程实际验收、测绘的建筑面积与发包图纸面积是否一致,施工图设计是否存在错漏碰缺,材料价格有无涨、跌,实际做法与发包图纸做法是否一致,办理结算时工程包干总价一律不做任何调整。2、如因税收政策调整导致税率发生变化,双方仅对包干总价中的税金做相应调整,包干总价中其他费用一律不做任何调整。3、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不以任何理由或其他名义计取其他费用或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计费。如出现工程量、单价、总价的计算错误,甲方有权按有利于甲方的原则理解。除甲方出具的书面变更外,不另行增加任何本工程承包价款范围之外的费用,合同价格也不作任何调整。如有误报、漏报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及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价款以外的任何费用,所有损失、责任、赔偿、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4、严格按施工图、施工规范、节能规范、材质要求等规范及标准进行施工,除甲方出具的《工程变更审批表》中明确的变更内容,一律不擅自进行深化。否则,因擅自深化导致的超出费用均作为乙方让利,一律不办理结算;因擅自深化导致的减少费用,甲方可按实调减相应合同价款,并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5、不论主管部门最终审定的《供配电工程施工图》与《施工图设计方案》是否一致,包干总价不做任何调增。如实际工程费用增加,均作为乙方让利,一律不予调增。6、双方完成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在2023年2月20日前以转账方式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乙方自愿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同意甲方直接将履约保证金作为延误项目工期的赔偿费用,一概不予退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风险均由乙方承担,概与甲方无关!1)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经过审批及盖章的《项目供电方案》。2)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经过审批及盖章的《供配电工程施工蓝图》。3)因审定的《供配电工程施工蓝图》的实际工程成本高于本合同价格,且乙方不按本合同执行,要求甲方调增工程费。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约定:按下列标准完成施工图设计、送审工作。1)在接到甲方中标通知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将用电初始方案报甲方内审。2)自甲方签字确认供电方案后,在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供电方案报批,向甲方提交当地主管部门通过并签章的《项目供电方案》。3)自正式供电方案下达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供初设图,甲方审核确认初设图后5个日历天内提供修改图。4)经甲方审核确认的修改图后5个日历天内,乙方提供最终修改图。5)自甲方审核确认最终版施工图后,在2023年3月30日前,向甲方提交经项目当地供电公司审核通过并盖章的《配电工程施工蓝图》原件一式八份。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南川供电分公司报送了项目用电方案。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南川供电分公司于2023年3月2日作出《重庆市南川区某置业有限公司新装(公变、专变)用电的回函》,回函第二条中载明“110千伏城郊变电站内至贵公司未来星城项目红线外最后一支撑物处,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企业,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客户”。后原告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南川供电分公司报送了工程图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南川供电分公司作出《受电工程图纸审核结果通知单》,对原告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审核,通知单附件一载明:“0.4KV电缆需使用铜芯电缆,阻燃级别等按防火相关规范”。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南川供电分公司又作出《受电工程图纸复审核结果通知单》,通知单附件一载明:“城市低压架空线路主干线、分支线宜选用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线”。原告的施工蓝图未取得项目当地供电公司的审核通过。2023年4月5日,被告某公司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南川供电分公司作出《情况说明》,内容为:由我司开发的未来星城楼盘项目中的配电工程由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施工。在关于住宅、商业、充电桩的低压电缆选型上,我司和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标准、法律法规,在安全运行的前提下,选择使用符合标准、满足参数的铝合金电缆。2023年4月20日,原告某电力公司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南川供电分公司发出《关于重庆未来星城项目电力工程图审图的催促函》,载明:我司在贵司为重庆南川某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未来星城楼盘配电工程项目的业扩报装过程中,贵司根据渝经信[2020]93号文件强制要求所有低压电缆必须使用铜芯电缆。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给我司的回复根据渝经信[2020]93文件里面的“铺设在电气竖井内的电缆及母校等供电干线,宜选用铜材质导体”,并没有说所有的低压电缆都应该用铜芯电缆,而在竖井内的电缆也并非强制必须用铜芯电缆。贵司错误的解读了文件精神,增加了审图指标,导致此项目的审图工作一直没有完成。贵司的错误行为导致此项目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我司也多次的提醒贵司,如贵司继续坚持此种错误审批行为,由此而导致的我司合法权益受损,我司将采取一切的维权措施。 2023年4月21日,被告某公司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南川供电分公司作出《关于对区供电所“未来星城”配电设计审查意见的回函》,载明:一、贵公司“未来新城”小区设计审查意见符合《重庆市居民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配置指导意见(试行)》(渝经信发[2020]93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我司同意将原拟定使用的铝合金电缆调整为铜芯电缆。二、对我司配电工程承建单位“双王集团”在设计审查回复中采取的不当方式及言论对贵司造成的负面影响,我司深表歉意,同时,我司将立即组织“双王集团”按贵司审查意见进行落实整改。三、关于“未来新城”住宅小区后期相关用电事宜,我司将直接与贵司联系对接,恳请贵司在后期继续加大对我司配电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早日完工通电投运。 2023年4月25日,原告某电力公司向被告某公司发出《合同侵权及违约风险提示函》,载明:…我司友善提醒贵司:(1)合同签订后,我司积极履行了工程供电方案的获取,此方案的获取节约了大量的工程投入,属于有效成果。(2)我司供电方案获取后,用最短的时间进行工程图纸的设计及报审。(3)工程图纸报审过程中,供电公司的各种刁难及错误审批,我司积极进行了沟通及正确的维护合法权利,并没有侵犯贵司的合法权利。(4)贵我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后,贵司属地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对于配合我司的工作开展设置了大量障碍,并未给与我司积极配合和支持,如贵司认为我司违约等可以提出合同解除,但消极或设置障碍的配合将直接导致合同无法高效履行,甚至面临合同解除的重大风险。(5)贵司单方面与供电企业沟通,且对公司企业作出的任何承诺与我司无关,我司均不予认可和认同,且我司完全认为贵司单面做合同承包方式、合同设备材质作出重大变更,且未做任何价款调整的情况下,属于严重侵犯我司合同权利的行为,且严重造成我司工程手续无法继续办理,工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贵司已构成根本性违约。5、我司根据供电公司的审批意见(审图意见合格部分),已经完成了高低压成套设备、变压器等的生产采购,已经投入工程产值400多万,因贵司未提供安装基础导致设备无法入场,现贵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将导致我司接经济损失超过400万元,如贵司坚持继续做出合同重大条款单方面修改以及其他不配合的一切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贵司承担。 2023年6月2日,原告某电力公司向被告某公司发出《解约赔偿通知函(第二次)》,载明:贵司近期通过电话联系我司,口头表达解除未来星城项目正式供配电设计及一期供配电安装工程《供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集合-未来星城2023-1),应就合同解除对我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南川供电分公司未及时依法依规审核我司提交的受电工程图纸,导致原合同约定的工期无法按约达成。我司多次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南川供电分公司、重庆市经信委等电力主管部门及贵公司主动沟通,但由于贵司的函件出具等行为导致了我司沟通行为的无效,致使双方最终无法按约继续履行原合同。贵司于2023年4月21日出具《关于对区供电公司“未米新城”配电设计市查意见的回函》中明确表示“我司同意将原拟定使用的铝合金电缆调整为铜芯电缆”,根据《供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四、工程价款(二)双方约定中“除甲方出具的书面变更外,合同执行期间,包干总价不因政策调整及市场人工费、材料费价格变化的影响而调增”,贵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根据铜芯电缆价格对合同包干总价进行调增。贵司拒绝调增合同包干总价,既无合同法定解除权,亦无合同约定解除权,应当承担因合同解除对我司造成的损失。综上所述:我司与贵司签订的原合同因贵司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南川供电分公司的原因导致最终无法实现,现贵司要求解除未来星城项目正式供配电设计及一期供配电安装工程《供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我司为履行原合同做出的前期准备包括设备生产及采购费用2739000元、外线工程1823768.59元(工程合理利润)、窝工人员工资、相关人员差旅费等因此项支出的费用理应由贵司承扣。上述费用总计4562768.59元,请贵司于2023年6月5日前将此笔款项支付我司,否则我司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3年6月9日,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某电力公司发出《回复函》,载明:1、我司与贵司于2023年2月10日签订《未来星城正式供配电安装施工》(编号为未来星城2023-1)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5项明确约定“自甲方审核确认最终版施工图后,在2023年3月30日前,向甲方提交经项目当地供电公司审核通过并盖章的《配电工程施工蓝图》原件一式八份”以及第九条第二款第3项约定“本工程在2023年3月27日前进场施工,满足现场工期要求,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工。完工后组织供电公司相关部门中间验收、竣工验收井组织供电(具体供电时间以当地供电公司答复时间为准,不迟于2023年6月20日前供电)”。截止目前,贵司仍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正式供配电最终版施工图,从日前的情况看2023年6月20日前完成施工已无可能。贵司的该违约行为现已造成我司该项目工程严重延期,给我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甚至有可能造成向商品房买受人逾期交房,如果我司不能向众多买受人按期交房,不仅会导致我司承担巨额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还会严重影响我司的声誉和品牌形象,甚至可能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后果极其严重。我司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逾期交房情况的发生,我司根据依据合同第四条第(二)第6项之约定行使解除权。在此之前已将解除合同决定明确告知贵司,贵司也已知悉我司的该通知现再次向贵司重申,因贵司严重逾期的违约行为,我司解除与贵司签订的《未来星城正式供配电安装施工》(编号为未来城星城2023-1)合同。2、贵司在函件中所提及的所谓赔偿是不成立的。本合同第四条第(二)第6项约定“乙方陈述报价和签约时已充分论证和考虑履行本合同的难度和风险,已充分了解工地的地理位置、市场环境、政策调整、图纸上的错漏碰缺及其他任何可能的影响”及第五条第三款第5项明确约定“自甲方审核确认最终版施工图后,在2023年3月30日前,向甲方提交经项目当地供电公司审核通过并盖章的《配电工程施工蓝图》原件一式八份”。结合以上条款,我司解除合同的原因是贵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提交《配电工程施工蓝图》,并且无法按期完工的严重违约行为,因此我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我司保留追究贵司相关违约赔偿责任的权利。2023年6月10日,原告某电力公司收悉该《回复函》。 另查明:一、2023年3月21日,原告某电力公司与四川三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采购用于未来星城项目的高压柜、低压柜等设备,合同总金额4040300元。2023年6月10日,原告某电力公司与四川三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解除协议》,确认解除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四川三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已生成的高低压柜设备产值为2739000元,其他设备产值1301300元,除高低压柜外其他设备由四川三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自行销售,高低压柜因无法二次销售,只能报废,由某电力公司赔偿2739000元。该高低压柜目前存放于四川三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5号)载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由政府投资建设”、“企业的投资界面(不含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理中,被告陈述其通知原告解除《供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后,重新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发包,新的施工图纸已经供电公司审核通过。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投标文件》、《供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重庆市南川区某置业有限公司新装(公变、专变)用电的回函》、《受电工程图纸审核结果通知单》及附件、《受电工程图纸复审核结果通知单》及附件、《情况说明》、《关于重庆未来星城项目电力工程图审图的催促函》、《关于对区供电所“未来星城”配电设计审查意见的回函》、《合同侵权及违约风险提示函》、《解约赔偿通知函(第二次)》、《回复函》、《采购合同》、《合同解除协议》、照片等,被告提交的《投标文件》、《承诺函》、《供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受电工程图纸审核结果通知单》及附件、《回复函》、渝府办发〔2021〕95号文件等,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庭审质证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某电力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供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关于《供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在2023年2月28日前取得当地主管部门通过并签章的《项目供电方案》,在2023年3月30日前取得经项目当地供电公司审核通过并盖章的《配电工程施工蓝图》。原告在2023年3月2日取得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南川供电分公司的《重庆市南川区某置业有限公司新装(公变、专变)用电的回函》后,其提供的施工图一直未取得项目当地供电公司审核通过。根据合同“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乙方自愿无条件终止本合同,…2)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经过审批及盖章的《供配电工程施工蓝图》”的约定,被告享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故被告于2023年6月9日向原告发出《回复函》,依据合同第四条第(二)第6项之约定行使解除权,通知原告解除双方签订的《未来星城正式供配电安装施工合同》,符合合同约定,足以产生解除《供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因该《回复函》原告于2023年6月10日收悉,故合同解除时间为2023年6月10日。 关于原告主张的定制设备款2739000元问题。案涉《供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总价合同包干,原告在承包范围内包材料(包含全部主材及辅材)、人工、机械、安装、进度(工期)、质量、保修、安全、文明施工等。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在《配电工程施工蓝图》通过项目当地供电公司审核后再组织施工,原告在《配电工程施工蓝图》未取得经项目当地供电公司审核通过情况下,就与案外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了案涉工程的设施设备,在《供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原告的前述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同时,案涉《供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系原告违约所导致,原告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因此,原告主张的定制设备款2739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外线工程损失赔偿款1823768.59元问题。案涉工程的外线工程实际由供电公司建设,原告并未对案涉工程的外线工程进行施工,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供电公司修建外线工程系原告努力所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内容,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延伸至建筑物红线处,故,供电公司修建案涉外线工程是依据重庆市的相关政策,而非原告努力所致。因此,原告主张的外线工程损失赔偿款1823768.59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5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6651元(原告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