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双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0248号 原告:双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段********。 法定代表人:崔晓彤,总经理。 被告:***,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裁定理由:原告双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双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双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珊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杜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