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0248号
原告:双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段********。
法定代表人:崔晓彤,总经理。
被告:***,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裁定理由:原告双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双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双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珊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杜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