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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雍鑫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浩华恒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4民初1278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25元(已减半收取),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