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4民初1278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25元(已减半收取),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