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4193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男,1988年4月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被告:天津雍鑫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团结路东侧5号。
法定代表人:李增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雍鑫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1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赵琨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