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3民初8335号
原告:天津申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创富道3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雄,职务:董事长。
被告:天津***大建设工程公司,住天津市武清区杨村团结路东侧5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忠,职务:总经理。
原告天津申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大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因被告在庭前已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申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8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宗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李丹媚
书 记 员 陆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