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民初371号之一
原告:天津***大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团结路东侧5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成,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岑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璇,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天津***大建设工程公司因与被告***(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大建设工程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大建设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大建设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800元,减半收取108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400元,由原告天津***大建设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吉堂
审 判 员 卢 磊
人民陪审员 范培舒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孔娇阳
书 记 员 田 惠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