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兵0302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皖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市图木休克镇五十一团文华活动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寿光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皖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受理,案件标的116478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费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3月15日、3月23日、4月20日、5月31日、6月5日,分别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书,并于2023年3月27日向辖区内不动产登记部门及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经查:
1、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开设存款账户13个,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银行账户采取限额冻结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共开设存款账户29个,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银行账户存款28802.86元划拨至我院执行账户;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开设存款账户9个,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银行账户采取限额冻结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付通账户(微信)5个,支付宝账户4个,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财付通账户(微信)存款1709元划拨至我院执行账户,并对其财付通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采取限额冻结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付通账户(微信)2个,支付宝账户1个,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财付通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采取限额冻结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付通账户(微信)1个,支付宝账户1个,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财付通账户(微信)存款1000元划拨至我院执行账户,并对其财付通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采取限额冻结措施。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车辆查封。
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
6、查明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票、股权。
7、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
8、2023年5月24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43256元。
9、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
三、2023年3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3年5月2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四、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五、2023年5月30日,本院将案情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皖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116478元,未执行到位41710.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