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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某某市扬茗茶行与图某某叶河阳光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302民初80号 原告:图***市扬茗茶行,住所地新疆图***市胡杨北路6号润景苑小区一层W1-22号。 经营者:高阳,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新疆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肉孜·库尔班,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图***叶河阳光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前海东街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图***市扬茗茶行与被告图***叶河阳光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图***市扬茗茶行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图***市扬茗茶行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图***市扬茗茶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市扬茗茶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879元(原告图***市扬茗茶行已预交),由原告图***市扬茗茶行负担879元。 审 判 长  曾 辉 审 判 员  李 娜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攀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