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302民初80号
原告:图***市扬茗茶行,住所地新疆图***市胡杨北路6号润景苑小区一层W1-22号。
经营者:高阳,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新疆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肉孜·库尔班,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图***叶河阳光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前海东街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图***市扬茗茶行与被告图***叶河阳光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图***市扬茗茶行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图***市扬茗茶行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图***市扬茗茶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市扬茗茶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879元(原告图***市扬茗茶行已预交),由原告图***市扬茗茶行负担879元。
审 判 长 曾 辉
审 判 员 李 娜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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