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3102号
原告:中军电力(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朱码街道办事处河网街(原河网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本院于2022年5月6日受理原告中军电力(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苗 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