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破申44号
申请人:中军电力(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朱码街道办事处河网街(原河网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涟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南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中军电力(江苏)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决定将涟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11月18日,本院对涟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涟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涟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南集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为***,股东为***、***、***、***。该公司经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于2015年3月19日,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额2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额1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额1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额100万元。经营范围:铜制品来料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10月21日,本院作出(2019)苏0826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涟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军电力(江苏)有限公司工程款188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188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执行局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该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流动资金可供执行。涟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本院有1件未履行执行案件,涉及标的金额19万余元。
本院认为,中军电力(江苏)有限公司作为涟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破产清算申请人资格。涟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经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其住所地在江苏省涟水县,故本院享有管辖权。涟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因此,中军电力(江苏)有限公司申请对涟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中军电力(江苏)有限公司对涟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