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3102号之一
原告:中军电力(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朱码街道办事处河网街(原河网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军电力(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2022年10月25日,原告中军电力(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军电力(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50元,由原告中军电力(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罗 蒙